(2017)辽0283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大连民丰农业物资有限公司与孙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民丰农业物资有限公司,孙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905号原告:大连民丰农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迎宾大街11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73044945R。法定代表人:冷栋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广,系大连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闯,男。原告大连民丰农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大连民丰农业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连民丰农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智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