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顾小峰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小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顾小峰,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褚国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新,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顾小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612民初7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小峰申请再审称,其家庭固定电话8652×××0故障报修,被申请人将此号码放调度中心,造成此号码不能拨打。要求赔偿损失约1600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提交口头意见称,申请人所述没有任何根据,申请人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是正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及再审中提供的证据均与本案没有关联。原审裁定仅是在程序上作出的处理。一旦申请人有了新的证据仍然可以提起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小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坚审 判 员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沈秉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培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