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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红光营业所与王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红光营业所,王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4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红光营业所。负责人:陈雁。委托代理人:邓向阳,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宏。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另一案件即原告刘罗坤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红光营业所、第三人王宏侵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湘012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因当事人提出上诉而未生效。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