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德明、黄成莲、李远富、展有强、梁忠银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明,黄成莲,李远富,展有强,梁忠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5执744号被执行人王德明,男,汉族,1966年2月7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被执行人黄成莲,女,汉族,1962年8月11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被执行人李远富,男,汉族,1955年9月4日生,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被执行人展有强,男,汉族,1955年3月7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被执行人梁忠银,男,汉族,1959年10月5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德明、黄成莲、李远富、展有强、梁忠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明、黄成莲、李远富、展有强、梁忠银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德明、黄成莲、李远富、展有强、梁忠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115执7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