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晓宇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晓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刑初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2016年10月24日因本案遇害致重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志艳,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人张晓宇,男,199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青冈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潘友才,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宇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及韩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志艳,被告人张晓宇及其家属为其委托的辩护人潘友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4日晚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晓宇随身携带美工刀、胶带纸等物,进入本市下城区××中心××号被害人王某房间内进行嫖娼活动。事毕,被告人张晓宇趁被害人王某不备,持随身携带的美工刀朝被害人王某颈部多次猛烈捅刺,被害人王某奋力反抗并逃出房间至走廊电梯间。被告人张晓宇继续追击并猛掐被害人王某颈部后将其拖曳回房间卫生间,继续持美工刀朝其颈部进行捅刺直至被害人王某倒地不起,失去知觉。后被害人王某苏醒,趁被告人张晓宇洗澡穿衣之际,再次逃离房间。被告人张晓宇见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二级。2016年10月25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晓宇在本市虎跑路岭上国际青年旅社餐厅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证实上列指控,当庭出举了证人俞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光盘、辨认录像光盘等视频资料;110接警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美工刀、手机等物证;被告人张晓宇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晓宇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称,因被告人的致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重伤二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诉请判令被告人张晓宇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金等共计人民币560564.8元。被告人张晓宇辩称其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被害人从电梯口回房后,未继续捅刺被害人;手机备忘录中第二、三段内容系他人篡写。张晓宇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对被害人仅捅刺两刀;被告人携带美工刀、胶带纸并非预谋伤人;根据备忘录内容不能认定张晓宇有伤害他人故意;对于量刑,张晓宇构成坦白,如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诉请,被告人张晓宇没有异议,但辩称没有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晓宇经预谋,事先准备了美工刀、胶带纸等工具,通过微信与卖淫女被害人王某约定后,于19时50分许至本市下城区××中心××号王某租房嫖娼。事毕,被告人张晓宇趁被害人王某不备,持美工刀朝王某的颈部等处连续捅刺,被害人王某奋力反抗,争斗中张晓宇所持美工刀断裂,王某赤身逃出租房,被告人张晓宇随即追至17楼电梯间,将王某按倒在地猛掐王颈部,并拖曳回租房卫生间控制。之后,王某趁张晓宇穿衣之际,再次逃出租房并迅速躲入电梯逃离,被告人张晓宇追出租房后见王某已经搭电梯下楼,即沿消防通道下楼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二级。2016年10月25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晓宇潜逃至本市虎跑路岭上国际青年旅社餐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张晓宇的致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举的下列证据证实:1、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0月24日20时48分33秒,杭州市公安局110接匿名电话(151××××2770)报警,称杭州市××路××中心××楼电梯口发生凶杀案,有人喊救命,地面有大量血迹。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分局文晖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到达现场,将受伤的女子(被害人王某)送至浙江省人民医院抢救。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中心,该建筑地处东晖路以东,潮王路以南,绍兴路和东新路交叉口以西,系室内现场。现场位于××楼,出电梯口为东西走向电梯大厅,与电梯东侧相接为南北走向走廊。电梯大厅地面分布有擦拭状疑似血迹带,疑似血迹带由南北走向走廊向北一直延伸至中心现场大门口。中心现场××室位于南北走向走廊西侧靠北部位置,其北侧为消防通道。现场正门朝东,为封闭式保安门,呈开启状,门锁完好未见明显破坏痕迹。进门为东西走向过道;过道北侧为卫生间;过道向西通往卧室。过道内靠北墙为一个鞋柜,靠南墙由东到西分别为灶台和冰箱;过道地面上遗留有滴落状、擦拭状疑似血迹带,疑似血迹带与门外走廊血迹带相连。卫生间地面有一滩疑似血迹;卫生间内西侧靠墙为淋浴室;东侧靠墙由北向南依次为坐便器、洗漱台。卧室内靠东墙为衣柜,衣柜南侧过道口放置有一件灰色短袖T恤;靠南墙由东到西分别为餐桌、电视机柜、梳妆台;梳妆台凳子位于梳妆台下,呈翻倒状,凳子坐垫掉落于地面,梳妆台上放置有笔记本、化妆品、睡衣等物品,笔记本内夹有一台iphone6手机,梳妆台东侧抽屉内发现放置有一台小米手机,梳妆台下方地面放置有一台华为手机;梳妆台北侧地面遗留有流柱状疑似血泊,疑似血泊旁放置有一片刀片;卧室内西侧靠墙为台面,台面上放置有电脑、包等物品,台面东侧放有沙发及茶几,茶几上放置有烟灰缸,烟灰缸内有一枚烟蒂;卧室内靠北墙为一张双人床,床头朝北摆放,在双人床上东侧有一根毛发;床头西侧有一个床头柜,床头柜上放置有餐巾纸、杯子等物品,在床头柜上有一根毛发;床头柜南侧地面放置有一个垃圾桶,将垃圾桶内物品进行分类整理,发现烟蒂三枚,农夫山泉矿泉水瓶一个(无盖),避孕套一个,避孕套壳一个,使用过的餐巾纸若干;床尾南侧地面放置有一台iphone5手机;iphone5手机东南侧地面放置有一把美工刀,该美工刀为“得力”牌,颜色为黄黑相见色,长度约16厘米、床位东南侧地面上放有一双黑色袜子。公安机关对上述勘查过程中提取的黑色袜子1双、灰色短袖T恤1件、黄黑色塑料手柄的裁纸刀1把予以扣押。现场勘察照片交张晓宇辨认,张晓宇确认××中心××房间系案发现场,该黄黑色塑料手柄的裁纸刀系其在案发现场伤害被害人所用凶器美工刀。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晓宇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张晓宇当时所穿衣裤即案发现场所穿的衣服、裤子,在其随身携带的拎包内发现两部白色苹果4S手机和两卷黄色宽胶带纸。公安机关对张晓宇所穿的深蓝色棉服1件、休闲裤1条、运动鞋1双、iphone4s及iphone4手机各1部、黑色手提包1只、黄色宽胶带纸2卷予以扣押。另张晓宇右手小臂处有五厘米左右带血迹伤痕,据张晓宇供述系与被害人争夺凶器时被划伤。4、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晓宇被扣押的2部手机进行数据信息恢复工作。其中一部iphone4手机(IMEI/012758006503758),无号码,无内置即时聊天工具;另一部iphone4s手机(170××××0908),内置即时聊天账号有:微信×××(桂某)、beau_wechat(Beau);QQ16×××93(五十度灰)。有4条备忘录信息,对其中1、2、4条摘录如下:(1)2016年10月14日12:13:47创建:姐姐,我喜欢你,方便留个微信吗?今天途中在M记吃东西,刚点完餐坐下,一个40出头的姐姐进来了,姐姐身材气质俱佳,一双迷人的腿,这不就是我最爱的女人类型嘛,本来十分钟吃完的快餐,磨磨蹭蹭半小时才吃完,全程看姐姐一举一动(主要是腿),忍不住问了姐姐要微信,那姐姐拒绝了我。过几天事办完后,如果我运气还行,一时半会死不了,一定要约几个迷人的姐姐,追求所爱,遵从内心,我就是喜欢熟女姐姐,身材气质还要俱佳,一个都不能少,我活这么好,你们要等着我啊,陪我度过最后的最美的时光,如果方便,养两个性奴姐姐也不错,两个人有了竞争,服务才会更好,更骚,草腻了埋掉再换,加油吧,有梦想,就去干,是时候完成儿时的梦想了…(2)2016年10月14日22:12:00创建:我很难给这段长文字起个像样的名字,就像我甚至不知道该从哪说起,我这无知无畏、知而退却的二十三年,用一个形容词或者一个句子,都不合适,复杂而凄美,自私又鲁莽,诚实又懦弱,细腻又无知,我到现在都没明白,我到底是个怎样的人,我为何活着,我做的哪件事是正确的,甚至哪件该做哪件不该,我为自己做过几次负责任的决定,现在看来,我确实是失败的,失败的一塌糊涂,做人失败,做事更失败,可怕的是,我特妈没做什么,又犯了很多错,我做了很多事,里面又没几件是对的,不管从哪方面看,都是shit,没有希望,无法扭转局面是无力的,也许,我这一身天赋永远也无法兑现了,上天真他妈公平,确实公平,天赋太好往往就有致命缺陷,我不要了,我要用一条命扭转乾坤,把局面生生搬回来,一条贱人命,一条自己的命,我不愿意把命运交到别人手里,过去两年我就在不断犯这样的错误,这太愚蠢了,操。我要掌控局面,我就是要搞定所有问题,我不再依赖谁,我还得把债还了,挺直脊梁,搞不定就一个人扛了,不能进人渣聚集地,安静的离开是唯一选择,说了这么多,就是一个信念,用一个赌注换一个新的开始,要玩就玩大的,刺激的,赌命一条,同时也解救一个迷失的灵魂,一个惊惶失措的灵魂,让她安静的离开,无人寻找无人在意,像羽毛被风带走,被天空带走,悄无声息,甚至,连我也很快不再察觉,忘却,她不曾存在过,一样。(3)2016年10月20日18:51:43创建:今夜会很漫长,不知道能不能见到明天的太阳,成败不论,一定要做,好运。5、初检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报告,证实经检查,被害人王某颈部右侧见两处缝合瘢痕,分别长1.5cm、9.0cm,项部左侧见长1.0cm瘢痕。左侧肩背部见两处缝合瘢痕,分别长3.0cm、3.8cm。左手食指近节背侧见长0.7cm瘢痕。左手中指近节背侧见长1.2cm瘢痕。左手环指中节背侧见长0.6cm瘢痕。右手掌第2、3掌指关节处见长5.8cm瘢痕。右手食指远指关节背侧见长1.0cm瘢痕。右手中指远指间关节背侧见长0.8cm瘢痕。右手环指近节基底部桡侧见长1.5cm瘢痕。右手环指近指间关节桡侧见长1.0cm瘢痕。综上所检,结合案情及病史,被害人王某受伤致颈部、背部、双手多处创口,颈部创口致甲状软骨中间对裂,气管裂伤,目前发音弱、嘶哑;其甲状软骨、气管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其全身体表多处瘢痕形成,长度累计15CM以上,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综上,王某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6、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房间地面上美工刀刀刃上可疑血迹拭子检出人血成分,支持为张晓宇所留;刀柄部无明显斑迹处拭子检出混合DNA分型,可由被害人王某与张晓宇的STR分型形成。(2)送检的××房间地面上袜子内侧表面附着的皮屑、××房间床上毛发、××房间茶几上烟灰缸内烟蒂、张晓宇右手指甲拭子上检出的DNA支持均为张晓宇所留。(3)送检的××房间地面上短袖T恤内侧腋下无明显斑迹处检出的DNA支持为张晓宇所留,其下摆处可疑血迹检出人血成分,检出的DNA支持为被害人王某所留。(4)送检的××房间垃圾桶内避孕套内侧液体检出人精液成分,支持为张晓宇所留,其外侧表面拭子检出的DNA支持为被害人王某所留。(5)送检的××房间地面上刀片表面可疑血迹拭子、××房间苹果手机表面可疑血迹拭子、××房间华为手机表面可疑血迹拭子、张晓宇随身黑包表面疑似血迹拭子、裤子左裤管、右裤管、腰部疑似血迹布片、衣服左侧、左袖口、帽子上疑似血迹布片均检出人血成分,均为被害人王某所留。(6)送检的××房间垃圾桶内烟蒂、避孕套壳外表面拭子、××房间垃圾桶内水瓶(无盖)瓶口拭子检出的DNA,为被害人王某所留。(7)送检的被害人王某阴道内拭子人精液PSA检验为阴性反应,检出的DNA为被害人王某所留。(8)送检的张晓宇左手指甲拭子检出混合DNA分型,可由被害人王某与张晓宇的STR分型混合形成混合形成。(9)送检的××房间床头柜上毛发、张晓宇龟头拭子均未检出DNA信息。(10)送检的张晓宇左鞋白边部疑似血迹拭子、右鞋白边部疑似血迹拭子人血红蛋白检验均为阴性反应,均未检出DNA信息。7、证人俞某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4日20时50左右,其从××中心负三楼停车场乘坐电梯。等电梯时,其看到一电梯里有一女子背朝电梯门躺在里面,仅穿一条黑色短裤,身上和电梯地板上全是血,遂报警。8、视频资料:野风现代中心监控录像,证实:(1)2016年10月24日19:41:37,张晓宇拎着包进入××中心。(2)19:43:13,张晓宇在××号信箱取电梯卡。(3)19:43:39-19:44:15,张晓宇进入××中心大厅一楼电梯并乘坐至17楼。(4)20:50:51,被害人王某(上半身赤裸,下身围裹黑色衣物)受伤后跑至17楼电梯口,张晓宇(赤身裸体,随身携带一件黑色衣服及黑色拎包)随后追至电梯口,将王某按倒在地。张晓宇双手掐住王某的脖子,可见被害人鲜血喷溅,满身是血。王某不再反抗后,张晓宇拉着被害人下身所穿黑色短裤将王某拖回房间。20:53:18张晓宇返回电梯口拿其的黑色衣服、拎包和王某遗留下的黑色衣服。(5)20:56:19-21:00:50,张晓宇从17楼楼梯逃离,走楼梯至××中心侧门离开。9、被害人王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24日下午,有一陌生男子加其微信,微信名称是英文b开头的。双方约定当晚8时在××中心××室进行性交易,嫖资700元人民币,并互留手机号码。19时50分左右,该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张晓宇)到达××房间。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其坐在梳妆台边玩手机,忽然张晓宇用左手抱住其头部,右手拿刀捅其右边脖子。其站起来喊救命但已经发不出声音。张晓宇随后又往其右边脖子上刺了一刀,其用右手抓住其刀片,不让张继续行凶。其用力推张晓宇,趁张踩到了其留在地板上的血滑倒之际,打开房门,跑到17楼电梯口。在电梯口其被张晓宇追上,在挣扎中,张晓宇半跨着压在其身上,用双手掐其脖子。其无力反抗,又被张晓宇拉着衣服拖回××房间。回房间后,张晓宇将其扔到卫生间。张晓宇查看其时,其故意屏住呼吸装死,让张以为其死了,后趁张晓宇洗完澡去房间穿衣服时,其又跑到17楼电梯口乘坐电梯逃跑,之后获救。10、微信聊天记录,张晓宇与被害人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卖淫嫖娼事宜。张晓宇的微信名为“Beau”,王某的微信名为“红酒”,二人约定晚上八点左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互留手机号码。案发当晚21:07分许,张晓宇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假意发送“还没好吗?等了这么久。”的微信信息给王某,制造自己未到现场的假象。11、购物清单,证实2016年10月18日13:24分许,张晓宇在家乐福杭州涌金店购买5卷封箱胶带纸,1把美工刀等。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审查,张晓宇于2016年10月18日晚,与冷某通过微信约定,谈妥价格到杭州市下城区钛合国际××座××室冷某住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因故未发生性关系。据此给予张晓宇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13、情况说明,证实:(1)2016年10月24日20时48分至53分,共有3人在现场向110指挥中心报警。(2)2016年10月28日,文晖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办理本案时,由于被害人王某在浙江省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且颈部有开放性伤口,无法制作询问笔录。同日,民警将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交由王某辨认,王某指出照片中的8号男子就是砍她的男子,并在有照片的A4纸上签名捺印。民警向王某宣读辨认笔录后,王某表示无异议。由于王某刚做完手术,身体虚弱,无法在辨认笔录上签字确认。(3)被告人张晓宇在笔录中提及逃跑至虎跑路岭上国际青年旅社的途中使用了自行车,经查,民警在岭上国际青年旅社附近未查找到该自行车。14、案发、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晓宇系被动归案。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晓宇及被害人王某的身份情况。16、被告人张晓宇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6年10月13日来到杭州,先后住在岭上国际青年旅社、网咖等地。10月18日,其在家乐福超市购买1把裁纸刀和5卷胶带纸。当晚7时,其通过微信约嫖一名叫“美喵喵喵”的女孩,依约到钛合国际××座××房间,因对方要价1000元,其嫌贵,且对方当时的形象没有以前漂亮,其提出600元嫖资被对方拒绝后就离开。10月24日下午,其通过微信联系到一位卖淫女,并约定当日20时在对方住处以70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其于当晚19时50分到达对方位于××中心的住所,在对方指引下在一楼信箱内拿到电梯卡后前往××房间。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其拿出包中的裁纸刀刺向对方颈部右侧。连刺两刀后,双方开始拉扯。在争执过程中,刀片断裂掉在地上,美工刀的刀柄也掉在地上。如被害人肩膀上有伤,应当也是此时形成,捅刺几刀记不清楚。对方趁其被地上的血滑倒之际,打开门跑了出去,但被其在17楼电梯口追上,其采取掐颈等方式控制住被害人后将她拖回了××房间,并放在洗手间。后对方趁其洗澡后开始穿衣服之际又跑出房间,其没有追赶,而是收拾东西后从楼梯离开,骑自行车逃至岭上国际青年旅社后被抓获。其辨认出延安路139号家乐福超市即其购买裁纸刀和胶带纸的地点,××中心××房间即其用刀捅刺被害人的地点。1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交的户口本、医疗费票据、陪护费用收据、交通费票据,证明附民原告人的基本身份、与被扶养人关系以及因本案支出的实际费用等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张晓宇所提其将被害人从电梯口拖回房间后,未继续捅刺被害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对被害人仅捅刺两刀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房间内卫生间、梳妆台、床铺的位置以及折断的凶器美工刀柄及刀片的提取地点,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右侧颈部、左侧肩背部各两处主要伤口的位置、痕迹等情况,与被告人张晓宇所供其在房间内连续捅刺被害人颈部、肩背等位置并因双方争执致刀片断裂的情况能相印证。起诉书指控张晓宇将王某控制、拖曳回租房卫生间后再次持刀捅刺,在案仅有王某陈述,且王某陈述亦有反复,故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晓宇的相关辩解本院予以采纳,但张晓宇辩护人据此所提张晓宇在行凶过程中仅捅刺两刀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晓宇提出手机备忘录中第二、三段内容系他人篡改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备忘录内容不能认定张晓宇有伤害他人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晓宇处查获其使用的手机,经数据恢复提取的备忘录内容充分体现张晓宇仇视女性、心态失衡并意欲行凶报复,具有杀人动机;备忘录创建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至20日,该时段手机一直由张晓宇控制且备忘生成时间无法手工更改,张晓宇亦当庭供认其会在备忘录上记录日常琐事和自己的心情。故张晓宇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晓宇辩护人提出张晓宇携带美工刀、胶带纸并非预谋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晓宇于2016年10月13日孤身来杭,其间在手机备忘中撰文流露行凶动机;10月18日张晓宇购买美工刀、胶带纸,当天即用微信联系卖淫女并依约登门,后因故嫖娼未遂;嗣后,张晓宇采用同样手段与被害人王某约嫖,并携带事先准备的美工刀等工具赴约,在嫖娼后即持刀行凶,故张晓宇购买上述工具与其行凶行为具有紧密联系,系有预谋实施犯罪。关于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宇持刀捅刺被害人颈部等人体要害,继而实施掐颈等行为,因被害人及时逃脱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晓宇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晓宇事先准备犯罪工具,选择单身居住的卖淫女为犯罪对象,在嫖娼之后即行凶,其选择的工具、捅刺的部位,以及在被害人王某受伤逃离后赤身追赶、控制的行为,均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杀人动机,与其手机备忘中所撰文字流露的心态相吻合;被害人王某第二次乘张晓宇不备之际逃离后因迅速搭乘上电梯而幸免于难,该结果系张晓宇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与张晓宇主观故意并不相悖,故张晓宇之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犯罪构成。张晓宇及其辩护人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晓宇犯罪动机卑劣、手段凶残,且归案后不如实供认行凶目的,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张晓宇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晓宇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原告人所提诉请中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金额由本院依法视情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晓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张晓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鲍一鹏人民陪审员 王笑峻人民陪审员 朱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