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启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启润,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九渡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4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启润,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西。法定代表人:孟海龙,镇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九渡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九渡河村。法定代表人:XX江,主任。二被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启润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渡河镇政府)、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九渡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九渡河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3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启润申请再审称,2011年秋,九渡河镇政府开展惠民工程,在申请人房屋后墙不到一米的距离挖沟,挖完沟以后铺设5条管道,没有及时填平,到了晚上下了一夜大雨,下雨积水,沟出现坍塌,导致申请人后墙地基从此出现下沉,墙体出现裂痕,此后裂痕越来越大。一审法院要求申请人就房屋裂痕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但由于申请人家庭困难,一审法官说申请人是北京市低收入认证家庭,会鉴定费全免,所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签的鉴定申请书,签完之后才让申请人看内容,结果内容是让申请人交两万元鉴定费找第三方的一个建筑公司来鉴定,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是时间内没有交上这两万多元,就算申请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一审法官徇私枉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九渡河镇政府提交意见称,九渡河镇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和申请再审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在一审时因申请鉴定未交费,导致鉴定机构对其鉴定申请作出退案处理,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房屋裂痕与九渡河镇政府有关。申请人的证人未出庭作证,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其主张。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九渡河村民委员会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在一审时因申请鉴定未交费而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申请人的证人未出庭作证,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其主张。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王启润主张其房屋裂痕系由九渡河镇政府和九渡河村民委员会铺设管道导致,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判决对王启润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鉴定费用系由鉴定机构收取,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范围。王启润主张一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徇私枉法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王启润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启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启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东审判员 符忠良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世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