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某、谢某等与和县历阳镇城西行政村东风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谢某,马莹,马力,马超,和县历阳镇城西行政村东风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660号原告:马某,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谢某,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马莹,女,201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马某、谢某,系其父母。原告:马力,男,201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马某、谢某,系其父母。原告:马超,男,201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马某、谢某,系其父母。被告:和县历阳镇城西行政村东风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城西行政村。代表人:王道来,组长。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谢某、马莹、马力、马超诉被告和县历阳镇城西行政村东风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争议较大。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欧大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