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尹凤金与郝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凤金,郝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4民初903号原告:尹凤金,女,汉族,1964年9月16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会,系原告尹凤金丈夫。被告:郝文斌,男,汉族,1959年8月21日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委托诉讼代��人:赵素江,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凤金与被告郝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凤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会及被告郝文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凤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96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8日,被告郝文斌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9600元,并出具总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郝文斌辩称,被告已经归还原告本金14436元,请法院在判决中予以扣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郝文斌于2014年4月28日向原告尹凤金借款109600元,并于2015年12月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郝文斌分别于2016年1月30日和2016年2月19日,分别偿还原告尹凤金借款本金100元,共计200元。现被告郝文斌尚欠原告尹凤金借款1094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及转账记录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郝文斌给原告尹凤金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被告郝文斌应当向原告尹凤金偿还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本金。被告主张已偿还原告本金14436元,但其提交的转账记录中除2016年1月30日、2016年2月19日两笔分别为100元的汇款外,其余14236元汇款均为2015年12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之前发生,该主张不符合常理,故本院认定被告已偿还原告本金2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诉求,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文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凤金借款本金109400元;驳回原告尹凤金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计1246元,由郝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