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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桂林市牡丹花开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牡丹花开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阳朔山水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牡丹花开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21号。法定代表人:秦玲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南环路5号桃园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粟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阳朔山水会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阳朔县阳朔镇西街116号。负责人:张江林。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牡丹花开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阳朔山水会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牡丹花开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在期限内履行完毕。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执行届满三个月,经穷尽调查措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了执行措施,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高延韬审判员  夏兆海审判员  彭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