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孟学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学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42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学强,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学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鹏飞、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学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孟学强饮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社旗县赊店镇北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赊店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孟学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学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孟学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醇鉴定报告,被查获车辆照片,被告人孟学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学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学强未按照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学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学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学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