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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何方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转香,何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刑初163号自诉人:龚转香,女,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游伟成,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何方敏,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赤壁市,自诉人龚转香以被告何方敏犯重婚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熊社明、徐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龚转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游伟成、被告人何方敏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龚转香诉称,2004年7月30日,自诉人与被告人登记结婚,由于被告人经常使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不好,自诉人于2012年12月向赤壁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令自诉人满意,上诉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调解书,确定了自诉人与被告人于2014年5月29日离婚,但自诉人一直不服判决调解多次申请再审,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中,便与邓某于2014年3月24日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方敏在与自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结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自诉人特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方敏辩称,当初是龚转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我离婚的,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我与龚转香离婚,虽然龚转香提起上诉,但是她只是对一审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部分的判决不满,对于我与她离婚的判决是没有异议的,在此情况下我才拿着一审判决书在赤壁市民政局与邓某登记结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方敏的前妻王某于1998年4月病故后,自诉人龚转香与被告人何方敏于2004年7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自诉人龚转香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人何方敏离婚,同时提出了财产分割方面的要求,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了(2012)鄂赤壁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龚转香与何方敏离婚,同时作出了财产分割方面的判决。于2013年12月11日向龚转香、何方敏送达了该判决书。龚转香对财产分割方面的判决不满,在法定期限内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赤壁市人民法院在2013年12月23日向何方敏送达了龚转香的上诉状。2014年5月29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咸宁中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龚转香与何方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方面达成相关协议。另查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何方敏与邓某在赤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何方敏与龚转香的结婚证、(2012)鄂赤壁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2014)鄂咸宁中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何方敏与邓某的结婚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虽然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龚转香与何方敏离婚,但是龚转香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因此该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虽然龚转香是由于对财产分割的相关判决不满而提起的上诉,但是,只要其提起了上诉,包括判决龚转香与何方敏离婚的判项与财产分割方面的判项均未发生法律效力。直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之前,龚转香与何方敏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未解除,被告人何方敏在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与龚转香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之前,与案外人邓某登记结婚,侵害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自诉人龚转香指控被告人何方敏的罪名成立。在犯罪情节方面,从被告人何方敏2014年3月24日与邓银珍登记结婚到2014年5月29日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龚转香与何方敏协议离婚,何方敏重婚的时间持续了两个多月,且龚转香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被告人何方敏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均不持异议,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方敏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被告人何方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方敏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熊社明人民陪审员  徐 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冷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轻微;(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