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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31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猛,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猛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猛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将自己承包的出租车,以大包或分包的形式转租给被害人刘某2、孙某、魏某、刘某3,并收取被害人押金及租车费用共计人民币48700元,被告人李猛均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案发前,归还被害人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猛以大包的方式承租刘某1的车牌号为豫N×××××号出租车,即包括白班和夜班。同时规定,该车李猛只能小包给别人白班或夜班,不能同时白班和夜班大包给别人。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猛经车主刘某1同意后将该车白班转包给被害人刘某2,在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与株州路交叉口建设银行门口收取刘某2包车押金1万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押金1000元;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猛未经车主刘某1同意,私自将出租车夜班转包给被害人孙某,并收取孙某押金1万元。后李猛以自己要开该出租车夜班为由,将车从孙某手中收回,对孙某1万元押金拒不归还;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李猛给白班司机刘某2发信息,称有事需要用车,遂将该车出租车从刘某2手中骗回,且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大包转租给被害人魏某押金2万元和一个月的租车费用2700元。案发前退还3500元;2、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李猛对外承包车牌号为豫N×××××夜班出租车给被害人刘某3,骗取被害人刘某3押金6000元,后李猛以不想对外承包出租车为由将车收回,且拒不退还刘某3押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2、孙某、魏某、刘某3的陈述,证人刘某1证言,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猛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艳丽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秋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