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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潘文亮、张华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亮,张华光,罗金秀,福州茂华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文亮,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赖东彪,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华光,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罗金秀,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州茂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苍霞新城嘉兴苑2-3号楼二层连接体房屋205,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036372-0。本院在执行潘文亮与被执行人张华光、罗金秀、福州茂华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张华光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五菱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罗金秀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福州茂华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金杯牌大型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但因去向不明,均未能扣押到案进行处置,而其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