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海珠与徐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珠,徐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525号申请人郑海珠,女,194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长青,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2017年8月18日本院受理了郑海珠申请执行徐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7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徐长青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52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忠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