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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海珠与徐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珠,徐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525号申请人郑海珠,女,194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长青,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2017年8月18日本院受理了郑海珠申请执行徐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7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徐长青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52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忠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