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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储昭柏与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昭柏,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748号原告:储昭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金其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昭柏与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昭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昭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昭柏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150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精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高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