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财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自生、贾书轻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自生,贾书轻,赵振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168号申请人:王自生,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平乡县。被申请人:贾书轻,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平乡县。被申请人:赵振利(立),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平乡县。申请人王自生与被申请人贾书轻、赵振利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王自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书轻、赵振利价值38000元财产或存款予以查封、冻结等。申请人王自生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自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书轻、赵振利名下的存款38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贾书轻、赵振利名下的财产38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王自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现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