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乐山市鼎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川鹅背山茶业股份有限公司、邵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鼎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四川鹅背山茶业股份有限公司,邵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1139号原告:乐山市鼎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邵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丽,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鹅背山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梧凤乡黎明村3社。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江,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林,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乐山市鼎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亿公司)与被告四川鹅背山茶叶股份有限公司、邵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鼎亿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宣判前,原告鼎亿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意思自治下作出的对实体权益的合法处分权和对程序权利的合法选择权,本院应当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鼎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乐山市鼎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红审 判 员 杜孟华人民陪审员 江孝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