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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郭文学与吴余鹏、皮萧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学,吴余鹏,皮萧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347号原告:郭文学,男,194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吴余鹏(又名吴余波),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城建设路东冠亚H区。被告:皮萧音(系被告吴余鹏之妻),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阁,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文学与被告吴余鹏、皮萧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文学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0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6日,被告吴余鹏向原告借款30500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第一个月还款40000元,以后每月还款2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但此后,被告一直未清偿该笔借款本息。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支持原告诉求。被告皮萧音辩称,被告吴余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嘉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已被批捕。因本案原告所诉款项被列入被告吴余鹏非法吸收存款款项内,故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据此,该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皮萧音围绕其辩解,向本院提供了嘉公(经)拘通字〔2016〕00015号嘉祥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和嘉公(经)捕通字〔2017〕00005号嘉祥县公安局逮捕通知书各一份,据以证明被告吴余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嘉祥县看守所。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余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查机关”的法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驳回原告郭文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取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