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武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武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78号罪犯林武斌,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武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林武斌3人退出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0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20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31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武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监狱改造积级分子、2016年监狱表扬。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2415分,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武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武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