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4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同才与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才,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刘同才,男,1954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628245161。负责人:杨宜林,该公司董事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3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491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