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梅君,徐君,连云港君润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鼎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苏0706执3017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东、云门路北。法定代表人:徐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金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张庄村。法定代表人:孙梅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梅君,女,1970年7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徐君,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连云港君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方花园K型B17号。法定代表人:孙美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鼎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经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孙美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金大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梅君、徐君、连云港君润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鼎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30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龚 政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