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陈军,王文军,蔡启玲,史加铮,李韶华,刘小东,王阳青,杜琰霞,杨保东,曹靖,黄卓娅,茹楠,李志丹,张明智,邹建成,马洪江,王妮,李争,曹桂茹,李祥,邢志非,杨焕军,荆海,付花丽,张燕,张爱琴,杜莹,顿秋珍,付云,曲倍倍,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小区内。负责人:卫定川,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成、董军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军,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文军,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蔡启玲,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史加铮,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韶华,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小东,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阳青,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杜琰霞,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保东,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曹靖,女,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卓娅,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汝阳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茹楠,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志丹,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明智,男,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邹建成,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洪江,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妮,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争,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曹桂茹,女��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祥,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回族,本科文化程度,新疆玛纳斯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邢志非,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焕军,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荆海,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付花丽,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燕,女,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爱琴,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杜莹,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顿秋珍,女,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付云,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曲倍倍,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审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69号36号楼1单元6层11号。法定代表人:许静,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军、王文军等,原审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5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惠谦审判员 蔡美丽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