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波申请执行刘辉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姚安县人。被执行人刘辉,男,姚安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波申请执行刘辉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姚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辉赔偿申请人张波经济损失2191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0元,申请执行费229.00元。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5执1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