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143号王飞申请执行李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李绍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77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李绍东,男,1981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王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作出的(2016)云2930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议定:限被告李绍东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1月至4月每月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元,合计7000元。因被告李绍东未履行,权利人王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绍东支付借款人民币7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完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自行作和解,并自愿、自行达成如下的执行(和解)协议:欠申请执行人王飞的7000元借款,被执行人李绍东保证在2017年年底还清;如到期不履行,被执行人李绍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1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李炬海审判员 张全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