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666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西华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7年5月1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对被告人黄某某不批准逮捕决定,2017年6月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23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黄某某在经营废品收购站期间,在明知是李某1(已判刑)盗窃他人财物的情况下,收购李某1所卖的二轮电动车、二轮摩托车各2辆。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884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已将赃款人民币9884元上缴至商水县公安局邓城派出所。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接处警记录、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李某1、李某2、王某、位登洲、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商价认字(2016)0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已全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退缴至侦查机关的违法所得9884元,由侦查机关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