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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金桂芳与杭州瑞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桂芳,杭州瑞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3792号原告金桂芳,男,汉族,1953年8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郭芊伶、骆海江,浙江首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瑞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笕丁路481号。法定代表人胡荣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云燕,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桂芳诉被告杭州瑞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桂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桂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桂芳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桂芳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О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无书记员  周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