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和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龙,郑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125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郑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郑某某准确送达地址及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亦不具备公告送达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生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