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青河分社与陈英仁、梁春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青河分社,陈英仁,梁春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325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青河分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五洲城15幢,组织机构代码:55287407-2。诉讼代表人:汪起波,主任。被告:陈英仁,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梁春叶,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与被告陈英仁、梁春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与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给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通知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宏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詹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