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刑更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和晒出售假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和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刑更133号罪犯马和晒,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现在宁夏固原监狱服刑。宁夏海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5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和晒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2015年5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灵、王臻,宁夏固原监狱指派干警孙翔、王浩鑫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马和晒到庭参加开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和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马和晒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和晒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宁夏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罪犯马和晒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原判罚金未执行,建议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马和晒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不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和晒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宏勤审判员 柯具文审判员 王 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荣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