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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苏波、李吉志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波,李吉志,李树欣,张旭荣,苏郭林,苏惠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波,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欣、岳小玲,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吉志,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欣,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旭荣,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号,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审被告:苏郭林,男,194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苏惠真,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苏波因与被上诉人李吉志、李树欣、张旭荣以及原审被告苏郭林、苏惠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审理程序不当,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且当事人在二审中补充提供了部分证据,故为了本案的妥善处理,依法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苏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2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郑光辉审 判 员 林 勤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雅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