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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卞海刚与杨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海刚,杨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519号原告卞海刚,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磊,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海刚与被告杨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卞海刚负担。审判员  张建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晓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