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卞海刚与杨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海刚,杨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519号原告卞海刚,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磊,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海刚与被告杨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卞海刚负担。审判员 张建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晓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