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更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世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世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305号罪犯唐世勇,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资中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世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内刑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唐世勇的判决。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唐世勇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唐世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证人证言等书面材料。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世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已全额执行原判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和监区民警、同改犯证人证言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世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世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2年9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