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登平与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登平,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朱登平,男,汉族,1965年04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64136。法定代表人:XX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登平与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碚劳人仲案字(2016)第679-1号国内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