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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双进、孙国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双进,孙国锋,徐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朱双进,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孙国锋,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徐学敏,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双进与被执行人孙国锋、徐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一、孙国锋与徐学敏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及朱双进与孙国锋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二、被告孙国锋、徐学敏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朱双进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贵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贵福履行(2015)菏牡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强制执行,将该1.4亩土地指认给申请执行人李月环,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