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李振雪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李振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学聪,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振雪,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振雪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台玉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2196.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其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应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要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3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荣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