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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099潘某某与庄士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5099号原告:潘某,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某,男,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原告潘某诉被告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被告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为营业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被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返还借款,但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进行起诉。被告庄某辩称,这个钱是2016年7、8月份在界圩河上面的船上面赌场,我向被告借的钱,被告明知钱是用来赌博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24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潘某现金(24000)元整,贰万肆仟元整,注明:2016年11月30日内还清,借款人:庄某,2016年10月1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特向法院进行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张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佐证,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辩称此借款名为借款实为用来赌博的,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也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4000元借款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潘某返还借款人民币24000元。如被告庄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金玉灌云县人民法院涉案标的款账号户名:灌云县人民法院帐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