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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9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尹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尹琴,中铁房地产集团杭州京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9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49940-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人民路288号。负责人吴会权。被执行人尹琴,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中铁房地产集团杭州京兆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06123-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心意广场1幢27层2709室。法定代表人马建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尹琴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江南国际城12幢1603室,建筑面积87.64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8月8日,竞买人姜祥凯以269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尹琴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江南国际城12幢1603室,建筑面积87.64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杭房预售萧字第16320823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杭八达估字(2017)FA-00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姜祥凯(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姜祥凯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姜祥凯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