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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贾秀英与郑荔辉、席韵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英,郑荔辉,席韵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286号原告:贾秀英,女,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荔辉,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席韵涵,女,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主要负责人:石洪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兴,男,该公司职员。原告贾秀英与被告郑荔辉、席韵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荔辉、席韵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郑荔辉、席韵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秀英撤回对被告郑荔辉、席韵涵的起诉。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