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熊远华与宦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远华,宦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001号原告:熊远华,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保康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宦忠福,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原告熊远华与被告宦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熊远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远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远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善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