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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5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国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国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508号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北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57285000L。法定代表人:田宝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吉鹏,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原告职工。被告:万国爱,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国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国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国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