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程启华与重庆市开州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启华,重庆市开州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4行初10号原告程启华,女,生于1968年7月23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程厚奎(特别授权),男,生于1935年2月16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重庆市开州区,系程启华父亲。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中段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4IBOW645997。法定代表人邹代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钧(特别授权),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启华诉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行政给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无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启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启华负担。审 判 长 蔡 文审 判 员 周 静代理审判员 朱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旷秀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