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军涛与刘志抄、高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涛,刘志抄,高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民初1606号原告:罗军涛,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刘志抄,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高慧英,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原告罗军涛与被告刘志抄、高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军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志抄、高慧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军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志抄、高慧英于2011年11月6日共同向原告借款4万元,同月24日被告刘志抄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答应货款收到后归还。但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讨未果。该借款是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刘志抄、高慧英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罗军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借条二份和证据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志抄、高慧英因经营无纺布厂缺乏周转资金,于2011年11月6日向原告罗军涛借款4万元,并由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同年11月24日,被告刘志抄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款利率,也未约定借款期限。另查明,被告刘志抄与被告高慧英于1995年1月17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罗军涛与被告刘志抄、高慧英以及原告罗军涛与被告刘志抄之间的两次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刘志抄的第二次借款行为发生在其与被告高慧英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刘志抄、高慧英共同偿还。原告罗军涛要求被告刘志抄、高慧英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罗军涛要求二被告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志抄、高慧英共同偿还原告罗军涛借款本金6万元,并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刘志抄、高慧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兆伟人民陪审员 陈翠华人民陪审员 张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尚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