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7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曹广军、郭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广军,郭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716-1号申请人:曹广军,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申请人:郭秋霞,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广军与被告崔贵起、郭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广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郭秋霞名下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广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秋霞名下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曹广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孝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