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齐某申请执行淅川县金帝家具有限公司、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南阳市金帝家具有限公司,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南阳市金帝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某被执行人:晁某,男,汉族。申请人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宛市证执字第11623号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与南阳市金帝家具有限公司、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宛市证执字第11623号公证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书刚执行员 :肖长阁执行员 : 章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冠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