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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陶贻峰与王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贻峰,王占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3526号原告陶贻峰,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委托代理人许卫华,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王占友,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陶贻峰与被告王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陶贻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现金75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8日,被告王占友购买原告陶贻峰涂料,计款7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没有及时偿还。故,原���诉至来院,要求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占友于2017年9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陶贻峰欠款7500元。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