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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文观上与陈娇珠、肖由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观上,陈娇珠,肖由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文观上,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良平,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岩,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娇珠,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肖由再,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朋,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义,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文观上诉被告陈娇珠、肖由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观上撤诉。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 毅审 判 员  王玉燕人民陪审员  温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小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