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5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户生与高爱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291执514号之三高爱玉: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李户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户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钱礼强向李户生支付各项损失合计269046.4元。二、钱礼强加倍向李户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芜湖市华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高爱玉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四、负担案件受理费2502元;申请执行费3973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特此通知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晔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