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齐孟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齐孟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2091号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法定代表人卓国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卓国武、苏永平,公司职员。被告齐孟磊,男,汉族,现住包头市。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孟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