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与姬湘龙、付丽竹、付秋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姬湘龙,付丽竹,付秋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221号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10楼2号。法定代表人:王发均,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姬湘龙,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付丽竹,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付秋棽,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在执行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与姬湘龙、付丽竹、付秋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有259818.4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