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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更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付志刚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志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1009号罪犯付志刚,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了(2006)邯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8日以(2007)冀刑四复字第0002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8年2月18日交付执行,2009年10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月1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4年8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1月16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付志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认真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课上认真听讲,较好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管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表扬6次。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驻狱检察室同意该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志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志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萌 来自: